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在外汇帐户的使用上,一般有两种帐户:一为资本金帐户,主要用于注册资本的到位与验资方面、另一则为经常帐户,主要用于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方面。由于资本金帐户所汇入的外汇,是支应与资本支出项目有关的资金,如:购建或修缮厂房、内购机器设备等,由于必须在境内支付人民币,因此不会有保留在外汇帐户而不结汇成人民币的状况;但是经常帐户的使用目的,则是因出口与进口的动作而产生的外汇收付的行为,且由于不同币别在结汇时会产生汇差,因此多半会保留一定的外汇额度,以因应支付外汇的需求。
外汇管理局对于上述的外汇额度,订有一套外汇帐户限额管理办法,这套办法是对于外汇额度的高低、超限额结汇期限的长短等。自2005年3月1日起,其办法有些许放宽,包括:
一、将超过限额的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外汇帐户余额超出核定的限额之后,对于超出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帐户内存放90天。对于超过90天后仍未加以结汇程人民币或对外付出外汇的,银行则必须在90天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超出限额部分之外汇资金的结汇手续,并通知该企业。
二、按实际外汇收入全额核定外汇经常帐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加以扩大。其做法是对于因实际经营的需要,而确实需全额保留外汇收入的进出口企业及生产型企业,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其外汇经常帐户限额。
上述的措施调整后,进一步放宽了外汇帐户限额限制,可有效的减少企业结汇成本,并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的调度弹性,此举相信对于外商企业而言,绝对是正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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