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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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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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庆维 董 事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228 更新时间:2004-07-19 文章录入: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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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税区外汇管理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12月18日发布,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因此,自《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而只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分局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换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换证工作应当於2003年1月1日前完成。
三、换证期间,原来和新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对区内企业因外汇局原因不能及时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暂由外汇局核准後银行凭外汇局业务核准文件办理。2003年1月1日起,原来颁发的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请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及时转发所辖分支局、银行及保税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及换证准备工作,及时向区内企业换领《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2002年7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74号
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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