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个部委已于9月14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该通知规定自9月15日起(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对部分出口产品调降出口退税率,部分则调高出口退税率,同时也取消部份商品的退税率。这个规定将会对出口产品被调降出口退税率的企业导致成本增加、竞争力衰退的不利后果,进而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及接单能力;反之,对于调高出口退税率的企业则有降低成本的效果。
该通知内容中,主要是取消、调高或调低不同类别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列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通知说明如下:
一、 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 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二) 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三) 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 增列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将以往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原则。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于进口时,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三、 上述规定也同时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对于企业而言,应密切注意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项目,及时做好因应措施。不过可以预期的是,当出口产品退税率调降之后,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是不争的事实。此点请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注意。
附件:退税率调整清单(EXCEL文件)
|